(2014)鱼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陈宝涛、朱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涛,朱凯,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涛,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朱凯,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赵静,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谷亭街道办事处职员。本院在执行陈宝涛与朱凯、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鱼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新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