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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陈宝涛、朱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涛,朱凯,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涛,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朱凯,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赵静,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谷亭街道办事处职员。本院在执行陈宝涛与朱凯、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鱼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新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