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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瑛与尹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瑛,尹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黄瑛。被执行人:尹丽娜。申请执行人黄瑛与尹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瑛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黄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丽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保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瑛可向本院恢复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勇审 判 员  卓生全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俊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