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何鹏翔与李萌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鹏翔,李萌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016号原告何鹏翔,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邱福荣,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萌菲,女,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李永芳,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系被告李萌菲之母,特别授权)。原告何鹏翔与被告李萌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何鹏翔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鹏翔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鹏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何鹏翔负担。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张慧玲人民陪审员 丁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