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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何鹏翔与李萌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鹏翔,李萌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016号原告何鹏翔,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邱福荣,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萌菲,女,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李永芳,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系被告李萌菲之母,特别授权)。原告何鹏翔与被告李萌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何鹏翔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鹏翔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鹏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何鹏翔负担。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张慧玲人民陪审员  丁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