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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彭明荣与张德源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明荣,张德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财保32号申请人:彭明荣,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2216。被申请人:张德源,男,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0831。申请彭明荣与被申请人张德源因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彭明荣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德源名下的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一区55-1号土地[开府国用(2016)第06816号](价值200000元)。担保人谢文斌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开平市三埠长沙沿江东路95号2幢104房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为申请人彭明荣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明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德源名下的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一区55-1号土地。二、查封担保人谢文斌名下的位于开平市三埠长沙沿江东路95号2幢104房的房屋。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彭明荣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梁玉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妙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