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邹英与王真平、杨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英,王真平,杨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邹英,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木兰小区**号3-4-1。被执行人:王真平,男。被执行人:杨丽艳,女。申请执行人邹英与被执行人王真平、杨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在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瑞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