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宋伟敏、高界峰等与宋伟敏、高界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伟敏,高界峰,王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监1号监督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宋伟敏,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高界峰,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奎生,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诉人宋伟敏因与被申诉人高界峰、王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濮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民(行)监(2016)4109280000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宏增审 判 员 高风林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