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宁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417号被执行人:赵宁,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赵宁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6)辽02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董仕平审判员 矫日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