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被告姜某某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姜某某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204民初2581号原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巍巍,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被告姜某某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孙成志为辽B6**(临)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30日12时50分,被告驾驶辽B2X**小型客车与邵永学驾驶的辽B6**(临)在软件园东路十字路口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当事人达成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成志支付修车费6750元,被告未赔偿此损失,后孙成志向原告索赔,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其保险赔偿金4750元(扣除交强险20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47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姜某某给付原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赔偿金475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上述具有给付内容条款于2017年8月6日前给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呼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