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顺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财保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郑东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221975********,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迎曦苑***号*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杨顺良。解除保全申请人郑东升与被申请人杨顺良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晋0108财保3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顺良驾驶的晋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郑东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顺良驾驶的晋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贺利生所有的晋A×××××号迷你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