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罗贤明诉李步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贤明,李步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罗贤明。被执行人李步凡。上列申请执行人罗贤明与被执行人李步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经本院调解完毕。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0元,利息4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以上共计34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步凡的银行存款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