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0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汤欣与沭阳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欣,沭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827号原告:汤欣,居民。委托代理人:赵金斗、李二宝,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业庭,该院院长。原告汤欣诉被告沭阳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忆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