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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0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汤欣与沭阳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欣,沭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827号原告:汤欣,居民。委托代理人:赵金斗、李二宝,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业庭,该院院长。原告汤欣诉被告沭阳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忆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