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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淑姬、吴钟山、吴小旭、吴小峥、吴淑娟、吴淑萍、吴淑贞与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淑姬,吴钟山,吴小旭,吴小峥,吴淑娟,吴淑萍,吴淑贞,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姬,女,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钟山,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旭,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峥,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淑娟,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文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淑萍,女,1966年7月16日,汉族,现住海南省文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淑贞,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以上七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向阳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天德,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淑姬、吴钟山、吴小旭、吴小峥、吴淑娟、吴淑萍、吴淑贞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淑姬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淑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淑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美萍审 判 员 张模金审 判 员 何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范慧芳书 记 员 田秀莉速 录 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