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志修与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修,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修。被执行人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法定代表人:闫宏,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