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黎保护、黄雪芳等与黄伟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保护,黄雪芳,潘景捷,黎某1,黎某2,黎某3,黄伟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财保26号申请人:黎保护,男,1949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申请人:黄雪芳,女,1949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申请人:潘景捷,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黎某1。法定监护人:潘景捷,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黎某2。法定监护人:潘景捷,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黎某3。法定监护人:潘景捷,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罗坚,贵港市港北区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伟汉,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黎保护、黄雪芳、潘景捷、黎某1、黎某2、黎某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保护、黄雪芳、潘景捷、黎某1、黎某2、黎某3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伟汉所有的桂08-XXX**号多功能拖拉机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韬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