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汤少明与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少明,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少明。被执行人: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法定代表人:谷小平,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汤少明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竹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翠竹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汤少明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的违约金141922.23元。诉讼费1049元由翠竹公司负担。因翠竹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汤少明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翠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翠竹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翠竹公司有苏B×××××汽车,本院已于2016年5月3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两年)。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翠竹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锡山区东北塘街道芙蓉山庄B区195号房产,房屋代码(32020500500855211000300011),该房产尚未办理房屋登记,有抵押及有本院其他案件首封,本院已于2016年10月8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三年)。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翠竹公司没有对外投资登记。因被执行人翠竹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翠竹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42971.2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09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汤少明通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汤少明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翠竹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汤少明亦不能提供翠竹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翠竹公司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汤少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少明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被执行人翠竹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