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炎坤与夏戈、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戈,陈炎坤,黄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民终2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戈,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炎坤,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曾用名黄丽娜),女,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戈因与被上诉人陈炎坤、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6)鄂9021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戈上诉请求:改判夏戈和黄丽共同向陈炎坤支付欠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黄丽与夏戈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一直同居,本案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二人无生活来源,黄丽在此期间共获得现金16万元左右。陈炎坤未到庭参加答辩,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黄丽辩称:黄丽与夏戈之间并不存在同居关系,夏戈对外借款与黄丽无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炎坤与夏戈系朋友。2014年6月23日,夏戈找到陈炎坤,称自己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向陈炎坤借款。陈炎坤于当日通过银行汇款将20万元现金汇入夏戈的银行卡上,夏戈于当日向陈炎坤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陈炎坤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年底前还清欠款”的借条一张。后夏戈于2015年1月通过银行汇款偿还陈炎坤10万元,余款未还。陈炎坤遂向法院起诉。一审另认定,黄丽与夏戈于2013年在武汉相识,后两人成为朋友。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夏戈向陈炎坤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民间借贷关系,陈炎坤成为债权人,夏戈成为债务人。故陈炎坤要求夏戈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陈炎坤要求黄丽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陈炎坤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黄丽参与借款及使用借款的证据,不予支持。对于夏戈辩解借款用于其与黄丽同居期间生活开支的意见,因黄丽对此并不认可,夏戈对此既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双方的同居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借款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夏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黄丽辩解“借款与己无关、无还款义务”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夏戈偿还陈炎坤借款1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陈炎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夏戈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夏戈另书面申请本院向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惠馨苑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小区住户调查黄丽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在该小区的居住情况。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夏戈与陈炎坤之间因借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对于陈炎坤在一审主张黄丽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以及夏戈提出黄丽与夏戈曾有同居事实,本案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黄丽应与夏戈一道共同清偿欠款的上诉理由。因陈炎坤在一审提交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只能证明夏戈以个人名义向陈炎坤借款的事实,故在夏戈对外借款期间黄丽是否与其存在同居关系,案涉借款是否用于了黄丽、夏戈共同生活开支的事实,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该事实的主张者夏戈承担举证责任。夏戈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陈炎坤借款实际用于了与黄丽的共同生活开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夏戈在二审中请求本院调查黄丽在本案借款期间的居住情况,因该请求调查事项与借款主体、借款用途的认定并无必然联系,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夏戈提出其与黄丽应共同偿还欠款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夏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继雄审判员 聂丽华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