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517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