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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长兴科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兴新实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科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兴新实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052号原告:长兴科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樱花园1号楼2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王荣涛,总经理。被告:长兴新实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北路南侧私营经济区内。法定代表人:钱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科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新实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科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科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长兴科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