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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9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29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拓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夏伦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9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顾正。被执行人安徽拓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夏伦仓。被执行人夏伦仓,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伦仓、安徽拓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738373.1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拓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共计人民币2022976.95元,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夏伦仓名下某车辆,因该车辆未扣押到案,本案暂时无法处理。另,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9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