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勇与陈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陈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陈文清,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陈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勇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81执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