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殷建峰与周伟、周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峰,周伟,周新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842号原告:殷建峰。被告:周伟。被告:周新龙。殷建峰诉周伟、周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殷建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殷建峰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殷建峰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