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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殷建峰与周伟、周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峰,周伟,周新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842号原告:殷建峰。被告:周伟。被告:周新龙。殷建峰诉周伟、周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殷建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殷建峰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殷建峰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