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宜彬与杨世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宜彬,杨世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杨宜彬,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杨世佳,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执行杨宜彬与杨世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世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世佳赔偿医疗费、鉴定费2381.6元给申请执行人杨宜彬,但被执行人杨世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世佳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80×××37的存款10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杨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