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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联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市联杭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联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平,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古关路中路14号。法定代表人:刘惠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泉,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伍全,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受理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诉黄山市联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先后作出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15-01117号民事判决和(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联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联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徐广平,永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泉、钱伍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15-01117号民事判决、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浩之审 判 员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余陶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