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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9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中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178号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844080X,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法定代表人:沈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冬梅,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60497361,住所地���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丁芝慧。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38元,由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缪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