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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立友与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友,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4民初2199号原告:谢立友。被告:蒋俊。原告谢立友与被告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立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时清偿欠款本金柒拾万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5日被告蒋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现金700000元,约定月息1分,并出具欠条。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蒋俊承认原告谢立友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蒋俊承认原告谢立友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谢立友的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