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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傅前烈与何健、吴锦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健,吴锦珊,何国良,孔郁珍,傅前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健,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锦珊,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良,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孔郁珍,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前烈,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何健、吴锦珊、何国良、孔郁珍因与被上诉人傅前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健、吴锦珊、何国良、孔郁珍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健、吴锦珊、何国良、孔郁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