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姜建伟与高保民、胡桂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建伟,高保民,胡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姜建伟,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保民,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桂萍,女,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姜建伟因与被申请人高保民、胡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查审,现已审查终结。姜建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无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本案所涉标的10万元确系转给了案外人,且已部分偿还,现下欠88500元,审理中已查明没有用于家庭。本院认为,本院依照所查明的事实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姜建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建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