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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与陈家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陈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负责人:朱宝添,主任。被执行人:陈家喜,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6639。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家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115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人。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国土等部门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5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元审 判 员 : 黄 颖代理审判员 : 李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简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