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益华与罗刚远,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华,罗刚远,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686号原告黄益华,男,汉族,1962年8月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罗刚远,男,汉族,1971年5月生。住四川省古蔺县马嘶苗族乡。被告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屏三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36556X。法定代表人王小忠,经理。原告黄益华与被告罗刚远、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黄益华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