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字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准彪与常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准彪,常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字1505号申请执行人赵准彪,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高家堡镇人。被执行人常耀峰,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本院在执行赵准彪申请执行常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常耀峰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准彪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保全费217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5)神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常耀峰与张艳荣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水龙村工商家属院2排6号房屋(产权证号:091269**)房屋一套。现查封期限届满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常耀峰与张艳荣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水龙村工商家属院2排6号房屋(产权证号:091269**)房屋一套。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