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文志与程淑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文志,程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申文志。被执行人程淑辉。申文志与程淑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冀102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文志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程淑辉支付标的款6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淑辉暂无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文志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文志请求撤销对此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文志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淑辉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审判员 李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文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