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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莘富梅与黄国森、郭万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莘富梅,黄国森,郭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莘富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黄国森,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万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莘富梅与黄国森、郭万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莘富梅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国森、被执行人郭万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