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莘富梅与黄国森、郭万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莘富梅,黄国森,郭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莘富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黄国森,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万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莘富梅与黄国森、郭万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莘富梅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国森、被执行人郭万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