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文���与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博,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博,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0763-0。法定代表人易仁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的王文博与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4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王文博支付违约金91042.28元;将大都上善谷S2幢-1-2层商铺楼梯入口处渗水问题进行修复,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94.5元,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1294元,以上合计94230.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刘小云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