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小莉与朱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莉,朱贵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674号原告:孙小莉。被告:朱贵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莉与被告朱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筱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