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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小莉与朱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莉,朱贵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674号原告:孙小莉。被告:朱贵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莉与被告朱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筱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