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代云与罗传中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云,罗传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代云,男,生于1965年6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罗传中,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代云与罗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传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代云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继兵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九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