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季某某诉诸城市兴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XX,诸城市兴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714号原告:季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诸城市兴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武街66-47号鑫城购物广场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证:742443441。法定代表人:张艳军。委托代理人: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立国,诸城市兴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季XX诉被告诸城市兴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季XX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季XX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