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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7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林谋金诉与被告黄辉盛、黄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谋金,黄辉盛,黄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174号原告林谋金,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潘五洲,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辉盛,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明东,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谋金诉与被告黄辉盛、黄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谋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明煊速 录 员 陈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