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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200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冯某,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