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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俞智胜与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智胜,郭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807号原告:俞智胜,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声春,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健,男,汉族,1993年4月3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俞智胜与被告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智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智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智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为3087.5元,由原告俞智胜承担。审判员  王廷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显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