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基正与欧桂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基正,欧桂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2202号原告周基正。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运学,河池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桂鲜。原告周基正诉被告欧桂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黄丽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基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基正承担。审判员 汤彩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