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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基正与欧桂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基正,欧桂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2202号原告周基正。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运学,河池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桂鲜。原告周基正诉被告欧桂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黄丽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基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基正承担。审判员  汤彩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