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冷平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广州房地产管理处、浦劲松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平,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广州房地产管理处,浦劲松,杨振明,姚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冷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广州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广州市小北路243号。负责人余开元,处长。被执行人浦劲松。被执行人杨振明。被执行人姚道辉。申请执行人冷平依据(2014)鄂江汉民一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广州房地产管理处赔偿484052.53元,支付诉讼费用、评估费15363.6元,共计499416.13元。二、被执行人杨振明赔偿677673.54元,支付诉讼费用、评估费21509.04元,共计699182.58元。三、被执行人姚道辉赔偿580863.04元,支付诉讼费用、评估费18436.32元,共计599299.36元。四、要求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冷平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广州房地产管理处、杨振明、姚道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广州房地产管理处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99416.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振明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699182.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道辉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99299.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