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4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季飞龙与张晓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飞龙,张晓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636号原告:季飞龙。被告:张晓动。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飞龙诉被告张晓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飞龙负担。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