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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楷、陈文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浦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楷,陈文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479号原告:合浦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婉文,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楷,男,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住合浦县。被告:陈文婷,女,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住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楷、陈明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浦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浦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浦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浦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高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震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