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树明与周真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5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某某,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知被告下落、无法联系被告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福根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熊鸿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