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东领与孟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领,孟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977号原告李东领,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孟丽,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东领诉被告孟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东领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孟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领撤回对被告孟丽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