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4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潍坊信丰和经贸有限公司、张法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潍坊信丰和经贸有限公司,张法科,郭荣,钱以成,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潍坊信丰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三街路北、富特空调公司东邻。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法科。被执行人郭荣。被执行人钱以成。被执行人张慧。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信丰和经贸有限公司、张法科、郭荣、钱以成、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坊黄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信丰和经贸有限公司、张法科、郭荣、钱以成、张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郭荣在中国银行北京香山支行账户00×××57CNYO的存款200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二、扣划被执行人郭荣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樊羊路支行账户11×××66的存款680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郭 亮审判员  张耀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