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址开原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址开原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于2016年4月1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9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