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劳某1与劳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1,劳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783民初2456号原告:劳某1,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劳某2,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劳某1诉被告劳某2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章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某1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劳某3。因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行为,经原告多次规劝仍不悔改,2016年3月被告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上夫妻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原告劳某1与被告劳某2离婚;二、判令婚生儿子劳某3由原告劳某1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劳某2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无异议,请求与原告调解解决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劳某1与被告劳某2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劳某3由原告劳某1负责抚养教育,但离婚后仍属原告劳某1与被告劳某2的婚生儿子;三、粤J×××××号雅马哈二轮摩托车归原告劳某1所有;四、登记被告劳某2名下的在中国银行存款60000元归原告劳某1所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劳某1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佩瑶李瑞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