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宝珍与陈秀琴、林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宝珍,陈秀琴,林梦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392号原告:石宝珍,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秀琴,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梦芹,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石宝珍与被告陈秀琴、林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石宝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宝珍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宝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石宝珍负担。审判员 张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其云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