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麦长华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68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麦长华,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群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麦长华因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3行终3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已送达麦长华,裁决程序中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住建委)亦充分告知了麦长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利及行使途径,麦长华未依法行使异议权利。故通州住建委依据该评估报告、结合涉案项目的拆迁政策确定相应补偿及安置方案,并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拆迁法律规范。终审法院判决驳回麦长华要求撤销通建裁字(2015)第4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麦长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